湘桥检察信息
【第四期】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开启
“检察+公证”联动协作新模式
为进一步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保障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到实处,近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会同潮州市韩江公证处联合制定《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从适用范围、程序启动、提存流程等方面对适用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依据。
该实施办法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无法与被害人家属取得联系、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达成赔偿协议后为避免赔偿一方不积极履行等,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并向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在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中予以酌情从轻考虑。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建立,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害人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现实需求,又有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潮州市韩江公证处的协作配合,稳妥推进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及时评估风险,最大程度化解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释放司法善意。同时,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将不断总结经验,坚持能动履职,推动刑事办案从单纯治罪模式向综合治理模式转变,稳步提升治理效能,在服务保障社会经济大局中展现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