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桥检察信息
【第九期】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潮州市湘桥区检察院联合区水务局出台意见
全面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协作配合
2024年11月1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与配合,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潮州市湘桥区检察院联合区水务局出台《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10条措施,构建水土保持工作互联互通机制,共同维护辖区良好生态环境。
《意见》规定,区检察院、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公益诉讼领域内,在水土流失预防保护、人为水土流失监管、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方面加强协作与配合,做到及时沟通、分工明确、通力合作,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检察权、行政执法权依法行使,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意见》明确,区检察院、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逐步建立水土保持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或联合挂牌督办重点案件,强化案件查处与监督;开展联合调研,向党委、政府进行专报;建立交流培训机制,互相学习借鉴,协作配合,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建立行政执法督促机制,区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整改并在回复期限内将履职情况和履职依据等书面函复区检察院。
《意见》强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土保持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中查处的案件认为已构成犯罪的,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将线索通报给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可做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予以跟进。区检察院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相互通报涉及水土保持领域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通报案件范围包括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行政违法案件情况、已移送的案件情况。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相关领域的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监管活动的有关事项,区检察院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