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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筑防线 共护家国安 |
时间:2025-04-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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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到来之际,湘桥区检察院联合其他政法单位,到韩山师范学院、广东潮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开展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实十周年”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检察干警通过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向学生解读《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围绕学生关心的防范非法传销、未成年人保护等热点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细致解答,帮助学生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学生们驻足咨询台,认真阅读宣传手册,并与检察干警互动交流,现场气氛热烈。“今天的活动让我学到了很多国家安全知识,原来国家安全不是遥远的大事,而是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一位参与活动的学生表示。
此次宣传活动,湘桥区检察院共发放宣传资料400余份,接受学生咨询50余人次,有效提升学生群体的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是人民幸福的保障。接下来,湘桥区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换句话说,国家安全内涵丰富,既指国家处于安全状态,又指国家维持这种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要团结带领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 “国是千万家,有国才有家”。维护国家安全以国家利益至上为准则,这个道理很硬,毋庸置疑。国家利益拓展到哪里,国家安全边界就要跟进到哪里。国家利益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的总和。任何国家都存在三种基本需求:第一,确保国家生存,包括维护领土完整和保护本国公民的生命安全;第二,促进人民的经济福利与幸福;第三,保持社会制度和政府体系的自决与自主。这些要素在国家利益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任何国家都必须加以维护。 总体国家安全观突出“大安全”理念,强调了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系统思维,既是认识论又是方法论,既强调综合性又注重立体性,既有布局也有方法,其鲜明特征就在于“总体”二字上。“总体”揭示了国家安全含义的全面性、国家安全布局的系统性、国家安全效果的可持续性。 治国理政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发展和安全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和目的,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和保障,发展和安全要同步推进。既要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国家安全的实力基础,又要善于塑造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环境。 六、如何理解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的关系?我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党、人民和国家是一个共同体,这就决定了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是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安全居于中心地位,国家安全归根到底是保障人民利益;政治安全是维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根本保证;国家利益至上是实现人民安全和政治安全的要求和原则。只有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人民安居乐业、党的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等。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首次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2016年4月15日,是首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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