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3年,吴某(化名,下同)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组织民间“标会”方式在潮州市某村其经营的酒铺内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由吴某、李某(化名,下同)以及参加该民间“标会”的存款人向社会公众扩散其在吸收资金的信息,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向其组织的民间“标会”存款,期间吴某通过向“中标”的存款人支付“利息”的方式返利给存款人。李某在明知吴某组织民间“标会”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中帮助吴某进行宣传和收款。
2025年1月,湘桥区检察院以吴某、李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湘桥区法院提起公诉。同月,湘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吴某、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民间标会”是一种民间互助融资形式,通常依赖于亲情、友情、乡亲寻找会员出钱融资,由于其完全依靠“会头”与“会脚”之间的信任维系,且“民间标会”缺乏有效监管和保障机制,一旦“会头”卷款逃匿或“会脚”拒付会金,都有可能发生“倒会”,因此“民间标会”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而演变成为我们身边常见的非法集资骗局之一。